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承担无限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也是其区别于无限责任公司等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重要方面。这种有限责任机制为股东提供了一定的风险隔离,使得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对分离,股东无需为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认缴出资 20 万元,乙认缴出资 30 万元,丙认缴出资 50 万元。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债务问题,且公司资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那么甲、乙、丙三人仅需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责任,而不必用个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超出其出资额的债务。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其中最常见的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无限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公司资产,使公司成为一个空壳,无法正常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那么股东也需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突破了有限责任的限制。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