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存在明显不同,破产重组是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二者在目的、执行流程、对债权人的影响等方面都有差异。
从目的来看,破产重组的目的在于拯救企业,使企业通过调整经营策略、优化资产结构、债务重组等方式恢复生机,继续经营。比如一些因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但产品有市场前景的企业,通过破产重组可能重新走上正轨。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终结企业的经营活动,将企业的资产进行变现,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最终使企业消灭。
在执行流程上,破产重组需要制定重组计划,该计划要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在重组过程中,企业通常会继续运营,管理层可能继续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例如,企业可能会引入新的投资者,注入资金,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延长债务偿还期限、降低债务利息等。而破产清算则是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组全面接管企业,负责清理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清算组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然后按照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权等顺序进行清偿。
对债权人的影响不同。在破产重组中,债权人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让步,如减免部分债务、延长还款期限等,但如果重组成功,债权人有可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比例。而在破产清算中,由于企业资产往往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通常只能获得部分清偿,甚至可能无法得到清偿。
从企业的后续发展来看,破产重组成功后,企业可以继续存在并发展,有可能重新成为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而破产清算结束后,企业主体资格消灭,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