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可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合同约定,通过协商、维修、赔偿、解除合同等方式处理。
对于一些轻微的质量问题,如墙面小面积空鼓、门窗密封不严等,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或卖方进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卖方有义务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双方可以就维修的时间、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由卖方负责安排维修人员进行修复。
如果协商不成,购房者可以自行维修,但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维修凭证和费用发票。之后,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需要证明维修是因房屋原有的质量问题导致的,且维修费用是合理的。
对于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购房者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如果检测结果证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就可以依据该报告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赔偿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如果开发商拒绝履行保修义务,购房者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处理买卖房屋质量问题时,购房者要及时采取措施,保留好相关证据,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