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有欠款,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并非仅由欠款情况决定,可能判给有欠款一方,也可能判给另一方。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判决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一方有欠款这一情况,会在抚养权判定中被考虑,但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如果有欠款的一方,虽然负债,但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经济基础,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且欠款对其抚养孩子的能力没有实质性影响,同时该方具备良好的品德、能够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陪伴等,法院有可能将孩子判给这一方。例如,一方因创业产生了一些合理的债务,但创业项目有稳定的盈利,能够保障孩子的生活所需,并且该方平时对孩子关怀备至,与孩子感情深厚,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其有能力抚养孩子。
如果欠款情况严重影响到抚养能力,如欠款数额巨大,面临巨大的还款压力,可能导致无法为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或者欠款是由于不良行为(如赌博、吸毒等)产生的,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倾向于将孩子判给另一方。因为这些不良行为不仅会影响自身的经济状况,还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欠款情况,法院还会考虑其他诸多因素。孩子的年龄是重要因素之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双方的抚养意愿、与孩子的感情亲疏、教育背景、生活习惯等也会在判决中被综合考量。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是一个综合权衡的过程,目的是为孩子选择最有利于其成长的抚养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