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没有借条只有录音算证据。录音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只要该录音满足一定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使用。
在法律上,证据有多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其中视听资料就涵盖了录音。所以从证据类型上来说,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并非所有的录音都能被法院采信。有效的录音证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录音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根据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通过在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等非法手段获取录音。录音内容要清晰明确,能够完整地反映借款的关键信息,如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用途、还款时间等。如果录音内容模糊不清,无法准确判断借款事实,那么其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录音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虽然录音可以作为独立的证据,但如果有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与之配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对借款事实的证明力会更强。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有录音这一项证据,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其证明力。比如录音双方的身份、对话的背景、语气等。如果录音证据被法院认定有效,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所以,借款没有借条只有录音是算证据的,但要使其发挥作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结合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