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该条文明确指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需要着重解释“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之所以将入户盗窃单独列出,是因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还对公民的住宅安宁权造成了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
与普通盗窃不同,对于入户盗窃,并不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作为定罪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不论是否实际窃取到财物,或者窃取财物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入户盗窃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行为人进入他人住所的目的是否具有非法性,如果是合法进入他人住所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一般不认定为入户盗窃。同时,对于“入户”的方式等也会进行考量。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住宅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双重保护,有力地打击了相关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