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保全数额的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通常要根据实际可能涉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来确定,以能保障将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为原则。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数额的确定至关重要。要明确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方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隐匿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另一方在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实现应得的财产权益。
确定保全数额的基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准确梳理和估值。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债权债务等。对于房产,一般可参考市场评估价;车辆则依据其品牌、型号、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当前价值;存款以实际账户余额为准;股票和基金按其市值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保全数额应当与可能分割的财产范围相当。比如,如果双方主要争议的是一套价值200万的房产和50万的存款,那么保全数额通常会在这250万左右。但如果存在其他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如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等,也需要将其价值纳入考量。
同时,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也会关注保全数额的合理性。如果申请的保全数额明显过高,超出了实际可能分割的财产范围,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调整。这是为了避免过度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存在债务需要处理,也会对保全数额产生影响。比如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问题,需要在确定保全数额时考虑债务的具体情况。
离婚诉讼保全数额的确定需要全面、准确地评估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合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确保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