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离婚时的分配需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如房屋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一般分为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或按贡献比例分配等情形。
在处理离婚房产分配问题时,首先要明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仍归购买方所有。例如,男方在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完成产权登记,那么这套房子在离婚时就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若房屋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产权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一般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女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女方,但女方需要对男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通常会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但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如果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情况会更为复杂。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在离婚时的分配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诉讼费用包括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