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的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原告撤诉的,由原告负担,但可以减半收取。
在债务纠纷中,诉讼费的承担遵循一定的规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是基本原则。这是因为败诉方在纠纷中被判定没有合理的主张,所以需要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费用,以此来体现法律对正确主张的支持和对不合理诉求的否定。例如,在一个明确的借贷债务纠纷中,被告拒绝偿还借款,原告起诉后法院判决被告败诉,那么被告就需要承担此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在实际的案件中,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当出现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这意味着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在案件中的责任比例、诉求的合理程度等因素。比如,原告主张被告偿还10万元债务,但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只需偿还8万元,此时就属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诉讼费用。
对于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情况,人民法院会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来决定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如果多个被告在债务纠纷中承担不同比例的责任,法院会按照他们的责任大小来确定诉讼费用的分担。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原告申请撤诉,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不过可以减半收取。这是为了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债务纠纷诉讼费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