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孕妇离婚时,一胎宝宝抚养权的归属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可能判给母亲,也可能判给父亲。
在法律上,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核心原则是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若孩子还处于哺乳期,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为这个阶段孩子对母亲的生理和情感依赖更强,母亲的照顾通常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如果孩子已经过了哺乳期,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对于母亲而言,在孕期本身就需要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照顾自己和腹中胎儿,若其能证明自己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稳定的生活环境以及精力来同时照顾两个孩子,且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那么获得一胎宝宝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例如,母亲有稳定的工作,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和生活条件,并且孩子一直由母亲照顾,与母亲感情深厚等。
对于父亲来说,如果母亲因为孕期身体原因或其他因素,确实无法很好地照顾一胎宝宝,而父亲有良好的抚养条件和意愿,也有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比如父亲有稳定的收入、健康的生活习惯,并且能为孩子提供一个温馨、稳定的成长环境,同时孩子与父亲也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孩子的意愿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孩子已经达到一定年龄,具备一定的表达能力和认知能力,法院在判决时会适当考虑孩子的意见。
二胎孕妇离婚时一胎宝宝抚养权的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以确保孩子能够在一个最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中生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