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补充侦查的案子一般一个月内会到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在决定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并将案件再次移送至检察院。
之所以规定一个月的时间限制,是为了保障诉讼的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一方面防止犯罪嫌疑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的司法状态中,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果案件情况复杂,一个月内无法完成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可能会面临一些压力和挑战,但原则上也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如果存在需要延长时间的合理理由,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等操作。
对于补充侦查的次数限制为二次,这也是为了防止侦查权的滥用。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如果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避免其被过度追诉。同时,也促使侦查机关在第一次侦查以及后续补充侦查时,都要认真负责,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