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办理的身份证,签发机关是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当公民在外地申请办理身份证时,不管是首次申领、换领还是补领,签发机关都不会因为办理地点的不同而改变。
这是因为居民身份证是对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其签发需要基于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管理信息。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掌握着公民完整、准确的户籍档案资料,包括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是准确签发身份证的基础。
例如,小李的常住户口在A市B县,他在C市工作期间身份证丢失,于是在C市的异地办理点申请补领身份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小李是在C市办理的身份证,但最终签发该身份证的机关依然是A市B县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在外地办理身份证时,异地受理点主要负责收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如照片、指纹等,并将这些信息传输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和签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的流程制作身份证,然后再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身份证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所以,无论在何地办理身份证,签发机关始终是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这保证了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也确保了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管理的统一和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