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后有子女不同意,继承仍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只要该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其他子女是否同意的影响。
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构证明的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将其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经过公证的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公证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当存在公证遗嘱时,继承开始后,应按照遗嘱内容执行。即使有子女不同意遗嘱内容,也不能改变遗嘱的效力。不同意的子女如果对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需要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比如,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嘱无效。但要证明遗嘱无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例如证明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受胁迫或欺诈所立、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那么就会驳回不同意子女的诉求,继承继续按照遗嘱进行。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取得相应的财产。而对于不同意的子女,应当尊重法律和遗嘱人的意愿。如果他们在继承过程中故意干扰、阻碍遗嘱的执行,给其他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遗嘱公证后有子女不同意并不影响继承的进行,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就应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