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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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有没有年休假工资补偿

2025-11-20 15: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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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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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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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有年休假,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未休年休假应给予工资补偿。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一规定并没有将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排除在外,所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同样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对于年休假工资补偿问题,当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时,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除了正常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还需额外支付200%的工资作为补偿。

不过,不定时工作制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由于其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可能在判断是否存在未休年休假以及计算年休假工资补偿时会有一定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否应获得年休假工资补偿,关键在于看用人单位是否保障了员工的年休假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合理安排了员工的年休假,或者员工有主动放弃年休假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可能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而员工又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且未休年休假,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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