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结果的宣告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对于当庭宣判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了送达判决书的时间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从保障当事人权益角度来看,及时送达判决书能让当事人尽早知晓判决内容,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状态。当事人可以根据判决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提出上诉等救济措施。如果送达不及时,可能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等重要权利,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及时送达判决书也是司法程序规范和效率的体现。它有助于维护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按照法定的步骤和时间有序进行。同时,及时送达也便于人民检察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审查,若发现判决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可以及时启动相应的监督程序。
将判决书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让他们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当庭宣判后五日以内送达判决书这一规定,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