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法律也提供了一定的补救途径。
补充申报的时间限制: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这意味着,即使错过了最初的申报期限,只要在破产财产进行最后分配之前,债权人都还有机会申报自己的债权。例如,在一些破产清算案件中,可能会经历多个阶段的资产处置和分配过程,只要在最终的分配程序启动之前,债权人都能补充申报。
已分配财产的处理:对于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这是为了维护已经完成的分配程序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比如,在破产财产的第一次分配中,已经按照已申报债权的比例将部分财产分配给了申报的债权人,之后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就无法再参与这部分财产的分配。
补充申报费用的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这是因为补充申报是由于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所以相关的审查和确认费用理应由其自行承担。这样的规定也促使债权人尽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如果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将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所以,债权人应尽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债权,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