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没有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说,我国法律并未对“青春损失费”作出规定,所以主张青春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在法律层面,青春损失费并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些情形是基于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而设立的赔偿机制,而青春损失费并不在其中。
青春是每个人都会经历的人生阶段,它的流逝是自然过程,不能用金钱简单衡量。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都有付出和成长,不能单纯地认为一方的青春有损失,另一方就需要赔偿。而且,如果允许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确定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容易引发更多的纠纷和争议。
不过,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存在上述法定过错情形,另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主要是对无过错方在精神和物质方面所受损失的补偿。例如,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另一方身体受伤,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会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在财产分割上可能会少分。所以,虽然没有青春损失费,但法律通过其他方式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寻求缺乏法律依据的青春损失费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