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起诉费一般先由原告预交,案件审理结束后,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但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不一定严格按照败诉方承担的原则,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起诉离婚的程序中,起诉费的承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规则。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原告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先预交案件受理费。这是启动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预交的费用标准根据案件涉及的财产情况而定。如果不涉及财产分割,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预交并不意味着最终承担。当案件审理完毕,法院会对起诉费的承担作出决定。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在离婚案件里,由于其主要是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处理,很难简单地界定谁是胜诉方谁是败诉方。所以,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导致离婚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能会判决过错方多承担一些诉讼费用。又或者一方经济条件较差,而另一方经济条件较好,法院也可能会适当调整费用的分担比例,以体现公平原则。如果离婚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诉讼费用的承担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起诉离婚起诉费的承担并非固定不变,而是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