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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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偿债人和担保人的区别

2025-11-18 23: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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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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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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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偿债人和担保人在法律地位、责任承担方式、债务参与程度和享有的权利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共同偿债人是债务的共同承担者,与债务人直接共同承担债务;而担保人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

从法律地位来看,共同偿债人是债务关系中的主债务人之一。共同偿债人与债务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对债权人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例如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夫妻双方就是共同偿债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而担保人则是债务关系中的从债务人,其地位是附属于主债务人的。担保人的责任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会产生。

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共同偿债人承担的是直接的、共同的偿还责任。只要债务到期,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共同偿债人履行债务,无需先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在合伙经营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就是共同偿债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担保人承担责任具有补充性,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且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责任承担也有差异。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主债务人追偿,在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担保人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参与程度有差异。共同偿债人从债务产生时就参与其中,对债务的形成、履行等过程通常有直接的了解和参与。例如在共同借款合同中,共同偿债人一起签订合同,共同使用借款资金。担保人一般不参与债务的形成过程,只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提供担保。担保人通常不使用借款资金,只是在主债务人违约时承担担保责任。

享有的权利不同。共同偿债人在偿还债务后,如果债务是可分的,对于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共同偿债人追偿。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但这种追偿权的行使前提和范围与共同偿债人的追偿权有所不同。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基于其承担了原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债务,而共同偿债人的追偿权是基于内部的份额划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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