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离婚协议引发诉讼时,诉讼费的承担一般遵循“败诉方承担”的原则,部分情况下也会根据具体案情由双方分担。
在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诉讼中,诉讼费的承担是一个重要问题。首先要明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当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的诉求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那么被告作为败诉方,通常需要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例如,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补偿款,但该方拒不支付,另一方起诉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此时被告就需承担诉讼费。
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如果原告的诉求只是部分得到法院支持,也就是双方都有部分胜诉和部分败诉的情况,那么诉讼费用就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比如,离婚协议涉及多项内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多项义务,但法院只支持了其中一部分,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形,合理分配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结案,诉讼费用的负担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在某些案件中,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会减半交纳,由原告负担。这是因为撤诉意味着原告主动放弃了通过诉讼继续解决纠纷的权利,所以相应地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不履行离婚协议诉讼中诉讼费的承担并非固定不变,而是要依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达成调解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时,应了解这些规定,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