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结婚证起诉离婚需分情况处理。若结婚证丢失,可补办结婚证后再办理离婚诉讼;若未办理结婚登记,1994 年 2 月 1 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未办结婚登记的,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不用办理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可起诉。
在处理没结婚证对方起诉离婚的情况时,要依据不同情形来应对。结婚证丢失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后,就可以正常按照离婚诉讼的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离婚请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
如果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这种事实婚姻关系,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将其作为离婚案件进行审理,按照法律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而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而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也就不用办理离婚。但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