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严重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是对国家主权最直接的侵犯。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其本质是将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或人民从整体中分离出去,破坏国家的统一和完整。煽动分裂国家罪,通过各种方式,如言论、文字等,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使没有直接实施分裂行为,但煽动行为同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这是以暴力手段对抗国家政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是对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严重挑战。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为犯罪活动提供物质支持等。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这些犯罪行为都严重危害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