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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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违约金过高怎么办理

2025-11-17 21: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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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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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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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债权转让中,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这会对违约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法律为此提供了相应的解决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认为违约金过高时,首先需要明确判断的标准。一般来说,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通常,如果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若要请求调整违约金,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时,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违约方需要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可能涉及到提供相关的合同履行成本、可得利益等方面的证据,以说明违约金的不合理性。

对于守约方而言,也有权利主张违约金的合理性。守约方可以举证证明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以此来反驳违约方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如果认定违约金确实过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使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匹配,既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违约方承担不合理的过高责任,从而维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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