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生效时间从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算起。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一种方式,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程序包含冷静期等重要环节。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当冷静期届满,双方当事人在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是否符合规定。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定凭证。一旦婚姻登记机关发放了离婚证,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离婚协议也开始生效。此后,双方需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所以,协议离婚生效时间明确为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之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