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遇到交警检查弃车逃跑,按酒驾的相关标准处罚,若达到醉驾标准,还会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弃车逃跑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逃避执法,影响量刑。
对于酒驾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酒驾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对于饮酒驾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若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酒驾者遇到交警检查弃车逃跑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改变其酒驾的事实。交警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如现场酒精检测记录、证人证言等,来认定其酒驾行为。并且,弃车逃跑这种逃避执法的行为,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情节恶劣,在量刑时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在判定危险驾驶罪时,可能会在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所以,酒驾遇到交警检查应积极配合执法,而不是选择弃车逃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