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不存在有效期的说法,与之相关的是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追诉时效从5年到20年不等,超过追诉时效,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追诉时效的长短根据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存在一些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司法机关立案了,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无论过了多久都可以对其进行追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计算追诉期限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例如,甲在2010年实施了一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按照规定追诉时效是五年,正常情况下到2015年该犯罪的追诉时效就过了。但如果甲在2012年又实施了一个新的犯罪,那么前一个犯罪的追诉期限就要从2012年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