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有一系列流程规定,主要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在该阶段,检察院需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受理。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会对移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查看是否具备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和证据等。若材料不全,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只有符合受理条件的,才会将案件移送至具体的业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
接下来是审查环节。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一方面,要审查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就需要对各种证据进行仔细甄别和分析,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另一方面,还要审查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根据案件需要,检察院还可以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有自行侦查和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种方式,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
决定阶段。经过审查,检察院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决定。如果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流程规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准确、合法地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