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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可否对抗债权人债务

2025-09-28 1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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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泓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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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一般不能对抗债权人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并不因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改变。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了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但这种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

从法律原理来看,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独立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关系的。债权人的债权是基于与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而产生的,其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对内部财产关系的处理,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甲和乙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丙借款用于家庭经营。后甲和乙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甲所有,债务由乙承担。但当丙要求甲和乙偿还借款时,甲不能以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乙承担为由拒绝还款。因为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丙有权要求甲和乙共同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债务,法院一般会支持债权人的请求。夫妻一方在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向另一方追偿。所以,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债务。

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可否对抗债权人债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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