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不能适用缓刑。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不包含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需要明确缓刑的定义和适用条件。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缓刑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了解管制的性质。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它与拘役和有期徒刑不同,管制并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只是限制其部分自由,而拘役和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从法律逻辑和制度设计来看,缓刑制度的目的是给予一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罪犯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这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方式。而管制本身就是一种限制自由但不剥夺自由的刑罚执行方式,其执行方式和性质与缓刑的适用目的和条件不匹配。如果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适用缓刑,就会与管制制度本身的功能和意义相冲突,也不符合缓刑制度的立法本意。所以,管制不能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