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37天后不放人,可能是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此时家属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了解案件进展,也可委托律师介入维护当事人权益。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如果37天后不放人,大概率是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按照法律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通知可能会有延迟。
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家属首先要保持冷静,可以前往办案机关,向工作人员询问案件的具体情况,了解是否已经批准逮捕以及后续的安排。如果办案机关拒绝沟通或者不提供有效信息,家属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律师有权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等。
如果家属认为拘留行为违法或者超期羁押,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申诉和控告。例如,可以向该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法律监督的职责,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家属也应积极配合相关司法程序,等待案件的进一步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