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登记离婚冷静期同样是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开始计算。冷静期届满后还有三十日的“抉择期”,需在这期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第三次登记离婚和第一次、第二次一样,都要经历法定的三十日冷静期。这三十日冷静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固定期限,无论之前登记离婚的次数是多少,都不会改变这个期限。在冷静期内,双方都有充分的时间去思考离婚决定是否慎重。
当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还有一个三十日的“抉择期”。在这第二个三十日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如果审查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发给离婚证,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所以,第三次登记离婚从申请开始,到最终拿到离婚证,理论上最快需要三十一日(冷静期三十日加上抉择期第一日),最长可能因为各种情况无法完成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