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没了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档案、相关单位证明、结婚公证书等方式证明夫妻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结婚证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若需要证明夫妻关系,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存有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能详细记录夫妻双方的结婚登记信息,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证明夫妻关系的重要依据。
单位或社区证明:当事人所在的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可以出具证明。这些组织通常对当事人的生活情况比较了解,他们可以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开具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证明内容一般应包括夫妻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等基本信息。不过这种证明的效力相对较弱,在一些重要场合可能还需要其他更具权威性的证明材料辅助。
结婚公证书: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办理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如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档案等,公证处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夫妻关系的真实性后,出具结婚公证书。结婚公证书在国内外都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在涉及财产分割、出国等事项时经常会用到。
其他辅助材料:除了上述主要的证明方式外,一些与夫妻关系相关的材料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明,如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财产证明文件,上面可能会同时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还有子女的出生证明,上面通常会记载父母双方的信息,这些材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