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受理案件流程通常包含控告、举报、自首材料接受,材料初步审查,作出受理决定,分流处理等环节,以流程图呈现能直观展示各环节及先后顺序。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受理案件有着严格且规范的流程。下面详细说明各环节并分析如何以流程图展示。
控告、举报、自首材料接受:这是检察院受理案件的起始点。检察院会通过多种渠道接收案件相关材料,如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当面控告、举报等。在这个阶段,工作人员会对接收的材料进行登记,记录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案件的简要情况。在流程图中,此环节可作为第一个节点,标注为“材料接收”,用箭头指向后续环节。
材料初步审查:收到材料后,检察院会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以及材料是否具备基本的案件要素。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性质、犯罪事实是否明确等。如果不属于检察院管辖,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在流程图中,该环节可表示为“初步审查”,从“材料接收”引出箭头指向此节点,同时设置分支箭头,分别指向“属于管辖”和“不属于管辖”,“不属于管辖”的箭头指向“移送处理”节点。
作出受理决定:经过初步审查,对于属于检察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检察院会作出受理决定。这意味着案件正式进入检察院的办理程序。在流程图中,此环节标注为“受理决定”,从“属于管辖”节点引出箭头指向该节点。
分流处理:受理的案件会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类型进行分流。例如,对于自侦案件,会交由相关的侦查部门办理;对于审查起诉案件,会分配给公诉部门。在流程图中,“分流处理”作为一个节点,从“受理决定”引出箭头指向该节点,再分别用箭头指向不同的处理部门。
通过这样的流程图,可以清晰地展示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整个流程,便于公众了解和监督。同时,也有助于检察院内部工作人员按照规范的流程处理案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