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子女对父母依然有赡养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父母子女关系的稳定性,不受父母婚姻状态变化的影响。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方面。即使父母离婚,子女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相关案例支持这一规定。例如,父母离婚多年后,一方年老体弱、生活陷入困境,向子女主张赡养费,法院通常会根据子女的经济状况、父母的实际需求等因素,判决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因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责任。
从社会伦理角度来看,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付出了大量心血和精力。即便父母的婚姻关系破裂,他们对子女的抚养事实存在,子女就应该在父母年老时给予相应的关怀和照顾。
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构成遗弃罪等刑事责任。所以,离婚后的子女必须依法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