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羁押时间一般算刑期。在不同刑罚种类中,羁押时间折抵刑期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这三种常见刑罚,羁押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对于管制,《刑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这是因为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其限制自由的程度相对拘役和有期徒刑要轻一些,所以羁押折抵的比例为一日折抵二日。
对于拘役,《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于其剥夺自由的程度与羁押状态较为相似,所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于有期徒刑,《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同样,其折抵方式也是一日折抵一日。
对于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羁押时间通常不折抵刑期。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死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这两种刑罚性质较为特殊,不存在刑期折抵的情况。
综上所述,判刑羁押时间在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情况下算刑期,且有明确的折抵规则,而在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中一般不算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