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钱不还且人消失,法院找不到人时,可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方式处理。胜诉后若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借款人借钱不还且消失不见,法院也无法找到人,债权人不必过于担忧,法律有相应的解决途径。
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即使被告消失不见,法院可以通过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等方式向其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就视为已经送达给被告,诉讼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缺席判决。在公告送达后,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只要债权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强制执行。当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即使被告消失,法院也可以通过这些执行措施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遇到借钱不还且人消失的情况时,债权人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以确保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