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诉讼期限一般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存在特殊情况,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意味着,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果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比如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买方未按时支付购房款等情况,受损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明确具体的义务人时起,有三年的时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关键的判断标准。例如,合同约定卖方应在某个具体日期交房,但到期后卖方未交房,此时买方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再比如,卖方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买方在入住一段时间后才发现,那么从发现该问题时起,买方才“知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常见的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民法典》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防止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当事人要及时关注自己的权益,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法律措施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