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房的房子物业费通常不应由购房者承担,而应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来缴纳,这样的收取方式较为合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是因为在房子未交付给购房者之前,购房者并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也就没有义务承担相应的物业费。
从逻辑上来说,在交房前,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作为物业的所有者,在未将房屋转移给购房者时,其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在此期间的物业费。例如,小区的公共区域维护、安保等物业服务,在交房前开发商是直接的受益方,因为良好的物业服务有助于提升房屋的整体品质和市场形象,从而更利于销售。
若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物业费的承担方式可以按照合同执行。但一般情况下,这种特别约定需要明确告知购房者,并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若在实际中,存在物业公司向未交房的购房者收取物业费的情况,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拒绝缴纳。如果物业公司强行收取,购房者可以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甚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交房的房子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常理的,这样能够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不同阶段各方在物业费承担上的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