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基于血亲关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断绝;基于收养形成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可通过法定程序解除,手续和证件需依据不同解除情形准备。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这种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例如,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无论双方达成怎样的所谓“断绝关系协议”,在法律上都是不被认可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然存在。比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会因为所谓的“断绝关系”而消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也是如此。
而对于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是指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如果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若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在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也需要持相关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还有一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解除。但具体的程序和要求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遵循法律规定来处理。不同类型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涉及所谓“断绝”问题上,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