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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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区别是什么

2025-11-06 14: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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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军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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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无效和不成立存在多方面区别,不成立是指决议在程序或形式上未满足基本要求,本质上该决议未真正形成;而无效是指决议虽已成立,但因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者的判定标准不同。对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当公司未召开会议(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等情形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这意味着决议在形成过程中就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未能满足决议成立的基本条件。

而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判定标准主要是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股东会决议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利、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等。这些内容上的违法使得决议即使在程序上可能没有问题,但因其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自始无效。

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由于决议根本未形成,那么基于该决议所实施的行为可能需要恢复到决议作出前的状态。例如,如果依据不成立的决议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可能需要撤销该登记。而股东会决议无效,同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依据无效决议已经实施的行为,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该行为不涉及善意第三人,应当恢复原状;如果涉及善意第三人,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可能需要平衡各方利益。

二者的主张主体和程序也有所不同。对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主张。而对于股东会决议无效,一般也是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在程序上,主张决议不成立和无效通常都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但具体的举证责任等方面可能会因具体案件而有所差异。

股东会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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