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执行之日一般是指罪犯实际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日期。不过对于不同类型的刑罚,其执行起始时间的确定有所不同。
对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这里的判决执行之日通常是指罪犯被实际关押到执行场所(如监狱、看守所等)开始服刑的日期。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刑事拘留了30天,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那么在计算其剩余刑期时,这30天是要从一年的刑期中扣除的,而其实际开始在监狱执行刑罚的那天就是判决执行之日。
对于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判决执行之日同样是罪犯被交付到特定执行场所的时间。无期徒刑是一种终身监禁的刑罚,从罪犯被送到监狱等执行场所开始,就进入了刑罚执行阶段。死刑缓期执行,罪犯也是从被交付执行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缓期执行的期间,在这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于缓刑,虽然不是实际关押执行,但也有执行的起始时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审判决后,如果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判决确定之日。
刑事判决执行之日的确定要根据具体的刑罚种类和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它对于准确计算罪犯的刑期和执行刑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