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罪和实施犯罪谁更严重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判断。一般而言,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时,其罪责可能与实行犯相当甚至更重;若教唆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则可能比实行犯的罪责轻。
教唆犯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实施犯罪则是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教唆犯可能更为严重。当教唆犯是犯罪的发起者和策划者,对整个犯罪的进程和结果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时,即便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施,也可能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例如,甲教唆乙去杀害丙,甲详细地为乙制定了杀人计划、提供了凶器,乙只是按照甲的安排去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甲的教唆行为是犯罪得以实施的根源,其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能比乙更大,甲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在另一些情形中,实施犯罪的人可能罪责更重。如果教唆犯只是简单地提出犯意,而实施犯罪的人在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实施了更为恶劣、残忍的行为,或者对犯罪结果的扩大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实施犯罪者可能承担更重的责任。比如,甲只是随口教唆乙去偷点东西,乙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成重伤,转化为抢劫罪。此时,乙的行为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其罪责可能比甲更重。
法律对于教唆犯和实行犯的处罚都有相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而对于实行犯,则根据其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相应的罪名和量刑标准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