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诽谤侮辱可通过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具体包括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截图、视频音频、书面材料,寻找现场证人等。
在面对诽谤侮辱的情况时,收集证据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电子数据方面,如今网络交流频繁,很多诽谤侮辱行为会通过网络进行。比如微信、QQ等聊天记录,这是很常见的证据形式。要完整地保留聊天界面,包括聊天双方的头像、昵称、聊天时间等信息,最好进行截图保存,有条件的话也可以进行录屏,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微博、论坛等平台上的相关言论也可以截图保存,同时要注意保存网页的URL地址,以便证明信息的来源和发布时间。
视听资料也是重要的证据类型。如果诽谤侮辱行为发生时有现场的录音或录像,那将是非常有力的证据。例如在公众场合被人诽谤侮辱,用手机录制下整个过程,录制时要保证画面清晰、声音清楚,能够准确地反映事件的全貌。
书证方面,如果有相关的书面材料,如诽谤侮辱的信件、传单等,要妥善保存。这些书面材料上的字迹、内容等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证人证言同样不可忽视。如果诽谤侮辱行为有其他人在场,这些人可以作为证人。要及时与证人沟通,让他们了解事情的重要性,并请他们尽可能详细地回忆当时的情况。在后续需要时,证人可以出具书面证言或者出庭作证。
还可以考虑申请公证。对于一些网络上的证据,如网页内容等,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公证,由公证处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证明,这样的证据在法律上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在收集证据时要及时、全面、合法,以确保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够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