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需分情况而定。如果是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若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法律规定中,对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有着明确的划分。当存在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时,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其行为是导致危险出现并引发后续紧急避险行为的根源。例如,甲故意在人群密集的商场纵火,乙为了避免被火烧伤,推开了旁边的丙,导致丙摔倒受伤。在这种情况下,甲就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丙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甲来承担。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并非人为造成。但是,考虑到受害人的损失,紧急避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比如,因突发洪水,为了避免自家房屋被冲垮,乙将邻居丙堆放在门口的木材用来加固自己的房屋,导致丙的木材受损。这种情况下,乙作为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丙一定的补偿。
若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谓采取措施不当,是指在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时,没有选择对他人损害最小的方式;超过必要限度则是指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例如,为了躲避一只蜜蜂的追赶,甲直接将旁边价值昂贵的古董花瓶打碎,而实际上甲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更合理的方式避开蜜蜂,此时甲就可能需要对古董花瓶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