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婚登记时一般不会收回离婚判决书,若遇到被收回的情况,可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尝试取回;若无法取回,可前往作出该离婚判决的法院,申请调取离婚判决书的档案材料,法院会提供加盖公章的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用于证明婚姻状况。
在正常的再婚登记流程中,婚姻登记机关通常只是查验离婚判决书,并不会将其收回。离婚判决书是证明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的重要法律文件,当事人自身也需要留存。如果出现再婚登记时离婚判决书被收回的情况,首先可以和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沟通。向工作人员说明离婚判决书对自身的重要性,解释自己后续可能还会有使用需求,请求他们返还。
倘若婚姻登记机关因为某些原因不能返还,也不必过于担心。可以前往当初作出离婚判决的人民法院。在法院的档案管理部门,申请调取离婚判决书的档案。法院会按照规定的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加盖法院公章的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前往法院调取档案时,要携带好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便证明自己的身份。加盖公章的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具有和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无论是在证明婚姻状况方面,还是在其他可能需要用到离婚判决书的场合,都可以使用该复印件。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在后续的生活中,当事人可以多复印几份离婚判决书,并妥善保存,同时也可以对其进行扫描,保存电子档,这样在需要使用时会更加方便。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