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是否扣车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所有肇事车辆都会被扣留,存在需要扣车和无需扣车的不同情形。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扣车是一种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例如,当事故责任不明确,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车辆的技术状况、行驶速度、制动性能等情况时,就会对肇事车辆进行扣留。一般来说,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检验、鉴定的时间也是有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如果事故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且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和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那么通常不会扣留肇事车辆。比如,在一些轻微的刮擦事故中,双方对责任认定无异议,现场拍照留存证据后,就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车辆无需被扣留。
如果肇事车辆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未悬挂号牌、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等,也可能会被依法扣留。肇事车辆是否扣车要依据具体的事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