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的案由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在刑事诉讼中,其对应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
在司法实践中,案由是对案件性质、内容的概括提要。对于故意伤害类案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体现。
从民事诉讼角度来看,当故意伤害行为引发民事赔偿等纠纷时,案由通常确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则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故意伤害行为往往会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身体造成侵害,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此时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案由,能准确反映案件的本质和诉求。
而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适用于民事层面的故意伤害纠纷,故意伤害罪则是刑事领域对故意伤害行为的定性,二者根据不同的法律程序和目的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