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离婚探视时间是几点到几点。探视时间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法律给予了父母双方很大的自主协商空间来确定探视的具体时间安排。
父母双方在协商探视时间时,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几点到几点。例如,会考虑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安排。如果孩子还处于幼儿园阶段,可能会安排在周末孩子休息的时候进行探视,时间可以是周六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等。这样既不会影响孩子正常的幼儿园作息,又能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孩子。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时间达成一致,需要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比如,对于正在上学的孩子,法院一般不会安排在上学日的上学时间段进行探视,以免影响孩子的学习。可能会判决在寒暑假等假期,有较长的连续探视时间,如从早上八点到晚上八点等,让孩子和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更充分的相处时间。
如果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情况导致原有的探视时间安排不合理,比如孩子升学后学习任务加重等,双方可以再次协商变更探视时间,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