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坚决不离婚,另一方可以选择通过协议沟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来处理。若能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可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若无法协商,则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坚决不离婚时,另一方有不同的应对途径。协议方式。即便一方起初坚决不同意离婚,另一方仍可以尝试心平气和地与对方沟通。了解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有可能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担忧。针对这些问题,双方可以进行深入探讨,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例如,在财产分割上,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出发点,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相关事宜。如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
如果协议沟通无法解决,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的证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不过,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