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开庭一方不到场,需根据是原告还是被告未到场分别处理。若原告不到场,按撤诉处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若被告不到场,法院会区分情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若被告必须出庭,法院可拘传其到庭。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双方都有出庭的义务。当一方不到场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来处理。
原告不到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里的撤诉意味着本次离婚诉讼程序结束。不过,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无法到庭,应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延期审理等。
被告不到场的情况。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但缺席判决可能会使被告丧失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机会,不利于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重要问题,且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相关事实的,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强制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离婚诉讼开庭一方不到场会有相应的法律处理方式,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